重庆消防器材-易燃仓库用电管理规范
(1)仓库或堆料内一般应使用地下电缆,若有困难需设置架空电力线路,架空电力线与露天易燃物堆垛的*小水平距离,不应低于电线杆高度的1.5倍.库房内设的配电线路,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.。(2)仓库或堆料场所严禁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;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.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、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。照明灯具与易燃堆垛间至少保持1m的距离,安装的开关箱、接线盒,距离堆垛外缘应不小于1. 5m,不准乱拉临时电气线路。储存大量易燃物品的仓库场地应设置独立的避雷装置。
(3)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。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.其垂点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. 5m,。
(4)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、电烫斗、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、电冰箱等家用电器.
(5)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,保管人员离库时,必须拉闸断电。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电器保险装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