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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消防器材公司- 防烟和排烟设施

来源:未知编辑作者:admin浏览:152发布日期:2021-09-16 10:13

重庆消防器材公司- 防烟和排烟设施

 

8.5.1

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:

1

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;

2

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;

3

避难走道的前室、避难层(间)。

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、厂房、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,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,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:

1

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、凹廊;

2

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,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。

8.5.2

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:

1

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,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;

2

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;

3

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;

4

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(仓库)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,其他厂房(仓库)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。

8.5.3

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:

1

设置在一、二、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,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、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;

2

中庭;

3

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;

4

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;

5

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。

8.5.4

地下或半地下建筑(室)、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,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,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,应设置排烟设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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