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庆消防工程对燃气灭火控制器的调整规定。
(1)气体、干粉灭火控制器调整。
1、燃气灭火安装公司应对没有火灾报警功能的燃气、干粉灭火控制器,切断驱动部件与燃气灭火装置之间的连接,使燃气、干粉灭火控制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连接,开机,使燃气、干粉灭火控制器处于正常监控状态。气体、干粉灭火控制器的主要功能检查记录如下,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要求。
(1)自我检查功能;
(2)主、准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;
(3)故障报警功能;
(4)消音功能;
(5)延迟设置功能;
(6)手、自动转换功能;
(7)手动控制功能;
(8)反馈信号接收和显示功能;
(9)复位功能。
2、煤气灭火设置公司应对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煤气、干粉灭火控制器,切断驱动部件与煤气灭火装置的连接,使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连接,接通电源,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。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以下主要功能。它的功能应符合现行GB16806《火灾报警控制器》GB4717、GB16806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》的要求。
(1)自我检查功能;
(2)操作水平;
(3)屏蔽功能;
(4)主、准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;
(5)故障报警功能;
(6)短路隔离保护功能;
(7)火灾警报优先功能;
(8)消音功能;
(9)二次报警功能;
(10)延迟设置功能;
(11)手、自动转换功能;
(12)手动控制功能;
(13)反馈信号接收和显示功能;
(14)复位功能。